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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九-牌九app-牌九游戏下载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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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牌九-牌九app-牌九游戏下载 关于印发牌九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7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3-00007
发 布 机 构 :
牌九-牌九app-牌九游戏下载
发 文 字 号 :
蓟州政办发〔2023〕4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牌九-牌九app-牌九游戏下载 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

牌九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7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人民政府同意,现《牌九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牌九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牌九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牌九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牌九 粮食应急预案》《牌九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牌九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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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牌九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牌九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牌九 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后,各乡镇(街道)先行处置,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当毗邻市、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我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

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牌九 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减灾委副主任由区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2.2 办事机构

区减灾委下设牌九 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根据本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适时调整;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后,可对区减灾委委员、区减灾办主任适时调整。

必要时,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 成员单位

2.3.1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蓟州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的应急供应保障工作;协助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助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受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掌握相关重点企业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等。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期间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通信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

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协调组织大型餐饮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为由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等。

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等。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会同区应急局积极争取市级、中央救灾资金支持;会同区应急局负责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牵头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的财税、金融等配套政策。

区国资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

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协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负责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

区林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单位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等。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和供热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等。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和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区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等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

区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供水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受灾期间城市排水工作,指导协调排水工作等。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

区外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等。

区交通局:按照区减灾委部署,会同区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运输车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送;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等。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区体育局:提供必要的体育场所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

区应急局:指导受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调拨、分配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驻蓟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等。

区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

区税务局: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区金融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维持网点营业稳定性;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等。

区红十字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蓟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区粮食中心:负责提出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食的建议,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等。

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等。

2.3.2 区人民政府负责科学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区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

2.4 专家委员会

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减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区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接到市预警响应通报后,区减灾办组织落实相应措施和要求,并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

3.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同志要求,并通报各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3.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

区应急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房屋大量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和应急管理部。

4.1.2 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和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和乡镇(街道)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

4.1.3 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

4.1.4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局和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6 区减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7 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含)以上;

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参加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参加市级会商并汇报工作情况,主持区级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市减灾委部署,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长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市工作组的对接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市级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12时前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报告救灾情况。必要时,申请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拨付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做好市级资金的承接和发放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配合市应急局、市商务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市级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发展改革委、粮食中心做好区级粮食供应保障,做好市级粮食保障对接工作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委、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或配合市级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加强区级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6)公安蓟州分局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消防救援按照市消防救援总队部署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委、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蓟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水务局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组织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的生产工作。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单位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8)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或协助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终止区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含)以上、5%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3.3 响应措施

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参加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参加市级会商并汇报工作情况,主持区级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长带领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市工作组的对接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12时前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报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拨付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做好市级资金的承接和发放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配合市应急局、市商务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市级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发展改革委、粮食中心做好区级粮食供应保障,做好市级粮食保障对接工作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委、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加强区级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6)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消防救援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委、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蓟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住房建设委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单位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7)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终止区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以上,2%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组织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组织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

2)区长带领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12时前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报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拨付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做好市级资金的承接和发放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发展改革委、粮食中心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委、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公安蓟州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消防救援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委、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蓟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本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5 四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0.1%以上,1%以下;

4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5.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拨付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局、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组织、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发展改革委、粮食中心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委、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信息发布按照《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响应等级调整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局配合市减灾办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未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过渡性生活救助评估,由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

6.1.2 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必要时,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

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区级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做好市级资金的承接和发放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全区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区级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市级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在市应急局指导下核定、发放。

6.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配合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全区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局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区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粮食中心负责保障区级粮食供应。区应急局组织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2 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受灾乡镇(街道)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申请,研究确定区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牌九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并积极争取市级补助资金;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3 区应急局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评估核定,向市应急局上报倒损住房核定情况。

6.3.4 区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必要时,向市应急局申请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

6.3.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区消防救援支队、驻蓟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1.2 区应急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2 装备和设施保障

7.2.1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

7.2.2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7.2.3 灾害发生前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3 物资保障

7.3.1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7.3.2 区应急局等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代储计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

7.3.3 区应急局等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

7.4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7.4.1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

7.4.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4.3 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

7.5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7.5.2 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建设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7.5.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区应急局等部门落实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7.2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

7.8 宣传培训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减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村(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

7.9 沟通与协作

7.9.1 区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参与国际、国内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和兄弟省市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9.2 区应急局会同北京市毗邻区、河北省毗邻市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京津冀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三地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责任和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申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8.3.2 区减灾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3.3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4 视情况变化,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县防汛预案等12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蓟政办发〔201636号)中的《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天津市牌九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牌九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升牌九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及时恢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正常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牌九 处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处置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服务功能丧失或减弱的突发事件。

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专业负责。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 各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应工作。建立统一指挥、专业负责、协调联动、反应灵敏的城市道路桥梁应急管理机制。

2)坚持安全至上、抢通为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足城市道路桥梁抢险保通,科学、合理、高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减少交通出行影响。

3)坚持权属管理、分级负责。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权属,分级开展城市道路桥梁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隐患排查,坚决落实隐患整改,加强预警监测,做好风险分析,组织应急演练,落实人员培训,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防控处置能力。

1.5 事件分级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牌九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指挥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和区交通局局长担任。

2.1.2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一般等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参与其他等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实施区属城市道路桥梁灾后重建;负责区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负责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建设管理;落实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组织区级应急队伍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下设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分管城市道路桥梁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2.2.2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日常工作,开展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组织落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检查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抢险工作;组织召开城市道路桥梁应急工作联席会和联络员会议;组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专家队伍;对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相关单位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修复;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履行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受损城市道路桥梁抢修及保通;组织对受损供热、燃气设施进行抢修;负责建立城市道路桥梁区级应急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物资、设备储备调配及管理;负责组织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周边范围进行卫生清扫。

区应急局:参与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现场处置工作;因地震灾害造成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损毁所引起的突发事件时,配合天津市地震局做好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提供余震监测信息。

区交通局:建立健全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配合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配合做好因公共汽车、出租车等碰撞城市桥梁引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疏散群众、车辆,引导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参与事故调查;维护公共秩序。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道路设施突发事件所在地消防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网上相关舆情的调控管控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气 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及时发布气象预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因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损毁的所辖电力设备管线进行抢修恢复,负责协助抢修单位提供现场临时用电供给。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同处置房建、市政道路桥梁、燃气、热力管线等在建工程对既有城市道路桥梁造成损坏而引起的突发事件。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有关单位配合做好跨河城市桥梁垮塌、沿河道路毁坏等涉及水务部门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供水、排水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办理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抢险特种设备改装作业相关手续。

区国动办:负责协同处置涉及人防设施破坏的城市道路桥梁 突发事件。

2.4 现场指挥部

2.4.1 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毁损城市道路桥梁养管权属,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落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具体要求,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需市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协调的,及时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援助。

2.5 工作组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及工作需要成立下述全部或部分专项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同志担任,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局、区交通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梁抢修及保通工作;组织、调集应急队伍、机械、物资参与抢险;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调查掌握城市道路桥梁受灾情况;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局、公安蓟州分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人员、设备、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小组成员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恢复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负责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之间通信保障工作;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小组成员由区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负责组织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监督引导舆情,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区财政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受损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检查检测,及时掌握道桥设施技术运行状况,分析设施运行风险,制定相应措施。

3.1.2 区城市管理委和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加强道桥设施养护维修,及时采取大中修、小修、预防性养护等一系列手段消除设施病害,延长设施使用周期,保证城市道路桥梁抵御突发事件能力。

3.1.3 区城市管理委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原则,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积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一般隐患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立即配合交通、水务等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封闭、限行,并采取有效临时性保护措施,建立隐患清单,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 监测

3.2.1 加强外部信息监测。区城市管理委及时与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收集可能造成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2.2 加强重大隐患监测。区城市管理委和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按照工作职责,明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监测和定期巡检,重点对风险源扩展情况、防范措施实施情况、已整改措施有效情况等进行监测和检查。

3.3 预警

及时收集、整理外部预警信息和行业预警信息,对各种灾害、事故可能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造成影响程度进行综合研判,依据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及时确定预警等级,统筹运 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外部预警信息:区气象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发布的气象、地质、洪涝等灾害预警。

行业预警信息: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和道路巡查部门 提供的设施垮塌、损坏、中断等信息。

3.3.1 预警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分为四级预警,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3.3.2 发布预警信息。当可预警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 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黄色、蓝色预警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

红色、橙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

3.3.3 预警措施

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岗,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随时关注预警发展情况;发布蓝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位,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岗,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御响应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评估设施风险状况。

各相关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收集、研判各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本部门应急防御准备工作。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

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根据情况,配合公安交管、水务、交通等部门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全部或部分断交、封闭,做好交通疏导。

其他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的措施。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到位,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发布橙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到位,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御响应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评估设施风险状况。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收集、研判各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本行业本部门应急防御准备工作。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

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根据情况,配合交管、水务、交通等部门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全部或部分断交、封闭,做好交通疏导。

转移、疏散或撤离预警地区易受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伤害的人员。

其他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的措施。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密切关注可预警突发事件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进行会商,按照分级标准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报请市或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不会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时,立即报请市或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路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城市管理委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报区人民政府。

4.1.2 接到报告后,区城市管理委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了解基本情况,立即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和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并随时续报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并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事发路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首先到达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行动。对受损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实施临时加固防护,配合交管部门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权属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2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牌九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5.1.1 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由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响应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全力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2 二级应急响应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区政府和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5.2 处置措施

当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5.2.1 一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1)运输保障组组织消防、卫生健康、交通部门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公安部门迅速查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受损部位、受损程度,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3)后勤保障组组织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4)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调度抢险救援车辆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物资转运,确保人员及时救治,物资及时到达。

5)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部门抢修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

6)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通信、水务、电力、交通、住建、城管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7)后勤保障组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后勤保障组组织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9)后勤保障组组织财政、应急部门启用应急资金和应急救 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新闻宣传组组织宣传、网信部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 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1)后勤保障组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事发路段现场的公共卫生监测,加强现场消杀,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2)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2.2 二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1)运输保障组组织消防、卫生健康、交通部门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公安部门迅速查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受损部位、受损程度,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3)后勤保障组组织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4)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调度抢险救援车辆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物资转运,确保人员及时救治,物资及时到达。

5)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部门抢修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

6)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通信、水务、电力、住建、城管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7)新闻宣传组组织宣传、网信部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8)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3 应急结束

5.3.1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总结评估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评估后,确定受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修复完成或受损部分对周边区域影响得到完全控制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3.2 特别重大、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由市城市道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3.3 应急结束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单位解除应急措施。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重建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恢复重建组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实施,对受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维修加固,对毁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重建。

6.2 调查评估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按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处置权限,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根据事件等级报区委、区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提交市委、市政府。

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开展。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市人民政府开展。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的组建 和日常管理。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包括:区城市管理委组建的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各成员单位组建的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经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确认的道路施工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各应急队伍根据本预案要求,加强应急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其在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承担区内较大、一般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通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超出区级应急队伍处置能力的,应申请市级应急队伍进行增援。

7.2 物资设备保障

区城市管理委应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7.2.1 物资设备种类

应急物资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城市 道路桥梁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装配式钢桥、大型型钢、钢板、钢管桩、木材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区城市管理委应在各成员单位及应急抢险队伍现有机械装备的基础上,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7.2.2 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统一监督管理,区城市管 理委进行代储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储备单位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7.3 资金保障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城市管理委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区域内的通讯进行保障。

7.5 宣传培训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宣传普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组织应急队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提升队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中城市道路桥梁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的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各种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设施是指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道等各种桥梁。

8.2 责任和奖惩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有其他失职、 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8.3.2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结合本区实际和城市道路桥梁行业特点,重点对地震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施工作业不当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等突发事件进行抢修保通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牌九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牌九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快速路、城市桥梁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设施完全阻断对事故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快速路道路、桥梁设施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部分阻断、主干路完全阻断对较大区域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主干路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次干道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次干道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支路及背街里巷道路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明显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牌九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环节高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明确职责,分级响应。按照委、政府部署要求,明确区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用。

3)科学处置,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充分利用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牌九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2 组织体系

2.1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天津市牌九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处置天津市牌九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区内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制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开展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1.2 成员组成

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蓟州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交通水务局、农业农村委、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气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消防救援支队和各乡镇(街道,根据处置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

2.1.3 办事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牌九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修;指导各乡镇(街道)、各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值守、预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实施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各乡镇(街道)要求或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及调查。

2.3 现场指挥机构

2.3.1现场指挥机构设置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作为工作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当发生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需要申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或参与应对处置工作。

2.3.2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及要求

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助、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请求增援。

3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及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3.2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水务局、农业农村委、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需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区人民政府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

3.3 预警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或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增大时,经研判后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3.3.1预警级别

事件预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 预警发布

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若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预警。

  1. 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3.3.3 事件预警信息内容、渠道

1)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及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渠道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4 预警行动

区人民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或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时限和流程

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研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直辖市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1.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3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生态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

4.2 先期处置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3 响应分级和启动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四个等级。

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级、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级、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当发生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需要申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加入指挥部指导或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对跨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

4.4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

开展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提供地震等灾情预报。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情况及污染扩散等情况,采取个人防护、就地防护等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4)医疗救助

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转送受害人至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应急保障

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相关物资、设备等供应。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信息发布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由信息舆情组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相关信息。信息舆情组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5响应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4.6 响应终止

4.6.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按响应发布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区人民政府即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统一处置;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5.2 调查评估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由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6.3通信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4队伍保障

指挥部掌握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高效安全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主要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6.5技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与管理环境应急专业人员库,确保在应急响应时抽调的相关专业人员能够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可组建相应专业人员队伍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保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等方式,鼓励公众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

7.2 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生态环境局承担。

8.3预案管理

8.3.1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

8.3.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牌九-牌九app-牌九游戏下载 关于印发牌九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牌九 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蓟州政办发〔201722)中的《牌九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 造成本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跨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


一、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水质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委网信办:根据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区政务服务办:按审批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与备案。

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物资保障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配合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生产及储备和调运工作。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疏导、限行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立案侦查和逃逸追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民政局:引导动员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工作,依法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职责范围内的本市管辖海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参加和支援海上应急行动。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供热燃气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供热、燃气保障工作及修复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按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垃圾进行处置;组织因生态破坏事故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所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交通: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公路、轨道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进行修复;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

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负责做好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农业农村委: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测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饮用水相关监测、调查、评估。

应急局:负责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保障等工作;负责协助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污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火灾扑救工作。

市场监管:依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二、应急工作组职责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划分为指挥决策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1)指挥决策组

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2)综合协调组

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委应急局、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责:协助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3)污染处置组

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委、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社会力量。

职责:负责开展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和恶化。

4)应急监测组

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区应急局

职责:提供事发相关基础资料,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分析提供监测数据,并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5)应急保障组

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蓟州分局、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交通水务局、卫生健康委、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责:负责对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并对现场和规定区域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靠近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制定绕行措施和相关疏散信息等;负责调度、发放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协调和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电力、通信、无线电、供水、供热、燃气、成品、设备等的供应。

6)医疗救援组

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公安蓟州分局、民政局。

职责:在应急现场开展急救,或转送伤员至各医疗机构救治。

7)信息舆情组

委宣传部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公安蓟州分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及时管控有害信息等工作。

8)专家组

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与特点,从专业人员库抽选对应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

职责:负责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以及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等。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天津市牌九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事故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和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I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3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I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2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10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9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军地协同、常备不懈。

2组织

2.1指挥机构

政府成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委宣传部、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蓟州分局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水务局、农业农村委、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区国资委、区国动办、气象局、区交通局、武警执勤第四支队执勤一中队

2.2 工作机构

2.2.1 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三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

2.3.1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涉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组织召开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2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3 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应急状态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4 区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制定区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开展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发布相应事故应急响应命令,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

2.5 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区和涉及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舆论引导。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草案拟订等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运;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市级部门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启动应急响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市级部门开展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9)区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

10)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的耕地进行修复。

11)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做好蔬菜供应,做好市场调控。

1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3)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5)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6)区国动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7)区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18)区交通局:负责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19)武警执勤第四支队执勤一中队:负责组织对核与辐射事故外围警戒封控;组织开展核与辐射泄漏区外围警戒、周边秩序维护等任务。

3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

3.1.2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加强与周边市信息共享,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涉核与辐射监测信息,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危害公众健康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或其授的有关部门发布)。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级别作出调整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红色、橙色和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或向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发展趋势己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 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接到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本区有关部门以及周边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

4.2先期处置

4.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发动全面响应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政府报告。

4.2.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分级响应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4.3.1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政府协助市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支持。

4.3.3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和严重态势时,及时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4周边市县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的响应

周边市县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的,区辐射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级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区环境受污染情况,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根据事态发展,对事发地进入本辖区内的人员、车辆、船只、食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支持开展监测工作。

周边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可能影响本区或发生其他涉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市级有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5 人员防护

4.5.1按照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应急终止

4.6.1 一级、二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宣布。

4.6.2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

4.6.3 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政府决定并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调查评估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协助上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

5.3信息发布

5.3.1 区委网信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2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拟写新闻稿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2监测与救援保障

6.2.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和武警部队等组成,主要负责协同市级部门对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开展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蓟州分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5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区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辐射应急指挥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修订后的预案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宣传教育

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应急培训

政府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应急演练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监督检查

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牌九-牌九app-牌九游戏下载 关于印发牌九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牌九 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蓟州政办发〔201722)中《牌九 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天津市牌九 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本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本区粮食供应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和《牌九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及影响到市场平稳的状况。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视事态发展程度,本区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 特别重大。全市8个以上(含8个)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需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情况。

1.3.2 重大。全市47个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情况。

1.3.3 较大。区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粮食供应形势紧张,甚至脱销断档,社会反响强烈,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3.4 一般。全区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区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4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统一领导、区政府安排部署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程序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提高防范粮食应急状态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整合资源、社会参与。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协同联动,促进应急资源共建共享、互通互用。统筹管理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多元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提高社会化应急处置能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应急状态,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设立牌九 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区发展改革、区粮食中心、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商务局、公安蓟州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蓟州调查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分公司、农发行蓟州支行、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粮食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天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粮食供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2 牌九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牌九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粮食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本单位一个责任科室作为联络科室,并明确联络员。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粮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粮食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天津市牌九 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中运输、交通、宣传等相关工作,汇总各成员单位情况提出实施预案所需的资金投入意见,并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承办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负责做好粮食市场供需形势分析,向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上报区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和供应,协调落实应急粮源的调拨;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贷款、费用等方面的意见。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指导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开展,参与粮食应急各环节的指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

区委网信办: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依据相关部门认定,依法依规处置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移动应用程序。

区商务:负责协调指导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区级资金保障工作。配合资金使用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应急粮食销售收入资金的缴库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区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获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油生产企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蓟州调查队:负责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移动蓟州分公司、联通蓟州分公司、电信蓟州分公司做好通讯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通讯设备,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电力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

农发行蓟州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区粮食购销公司:负责执行政府储备粮动用指令,配合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加工监管工作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要在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同时要完成好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实际情况,对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各乡镇(街道)成立粮食应急工作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状态监测、预防与应急工作,落实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负责本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监测区域内粮食市场波动状况。

3.2 应急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待调查核实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和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应急状态发生后,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区委、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信息报告内容。电话报告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电话报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同志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粮食应急状态,实行日报告制度。

4.2 响应程序

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对报告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评估和判断,确认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提出粮食应急响应建议,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3 分级响应

4.3.1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和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3.2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程度,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提出区级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粮食应急工作部署,及时向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经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负责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具体负责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等,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动用政府储备粮按照先动用区级政府成品储备、再动用区级政府原粮储备的程序投放。区级政府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委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补充粮源的申请。

区级政府储备粮的调拨由发展改革委向相关企业发出,调拨凭证是《牌九 粮食应急调拨单》,调拨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应在调拨单上注明,并加盖区发展改革委公章。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组织本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开展应急生产,并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投放。当发生大突发事件影响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供给的,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应网点,确保粮食应急供给渠道畅通。

3)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单位可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筹运用各成员单位粮食应急保障力量,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区域风险实际,规范引导应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粮食应急保供行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依托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粮食应急保供渠道,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不间断,保障群众用粮需求。

4.3.3 四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指挥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粮源的调拨、加工和供应,指导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并及时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 舆情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通过区级政府官方网站、属地新闻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新闻播报方案,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位置等,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焦点,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4.5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危害已基本消除,市场成品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宣布结束。三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四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并宣布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并报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预案。

5.2 资金监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及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实施应急预案期间发生的费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5.3 能力恢复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根据应急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1.1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的原粮储备和成品储备要求制定区级粮食储备制度,保证储备规模到位、数量到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要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做到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应急投放需要。

6.1.2为切实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6.1.3在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时,区粮食购销公司要切实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要求,按计划将地方政府储备调往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或供应网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6.2.1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选取具备相关资质、有一定生产规模、交通便利、信誉良好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安排应急加工任务。

6.2.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搞好网点布局,及时增补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委托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规范细化应急企业管理。区发展改革委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企业和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响应启动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企业和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重点配送和及时投放。

6.2.4 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区级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供应、应急网点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6.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对于应急响应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资料、票据等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及时审核清算。农发行蓟州支行要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环节贷款资金的安排。

6.4 运输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先以粮食承储企业、加工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运力为主,运力不足时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用。

6.5 通信保障

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如遇人员调整,应及时更新,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6.6 交通保障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建立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运输保障需要,联合颁发牌九 应急粮食通行证,确保持证运输车辆通行畅通。

6.7 培训演练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结合粮食供应风险情况和日常工作,每2年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粮食应急状态的,本年度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奖惩机制

对在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7.2 预案管理

7.2.1 本预案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7.2.2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2.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牌九 粮食应急预案》(蓟州政办函〔201835号)同时废止。


附件:牌九 粮食应急调拨单























附件



牌九 粮食应急调拨单



编号: 单位:吨

调出单位

调入单位

性 质

品 种

数 量













牌九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此单一式份,调出、调入单位各一份,区粮食中心一份,留存一份)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牌九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及《牌九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结合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3.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40天以上;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

1.3.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1.3.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3.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牌九 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城市供水、村镇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依法管理、完善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本区供水行业应急工作机制,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区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供水单位的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供水安全监控体系,增强突发事故处置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

1.6应急预案

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区专项供水应急预案和供水单位应急预案。

1)区专项供水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供水单位应急预案。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村镇供水单位为应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成立牌九 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

2.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落实本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工作;在市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供水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重大及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完成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研究部署供水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分管供水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供水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组织和督导区各成员单位、各供水单位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加强应急期间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不含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区民政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做好残疾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交通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国省级公路、区县级公路、桥梁、隧道、安防设施等公路设施的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相关紧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气象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协调供电公司、通讯运营单位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区域的电力供应和抢修工作,组织做好公众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和电信系统的恢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

公安蓟州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

区信访办: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区卫生健康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医疗救治、水质监测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做好涉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

区应急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施工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及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的调拨供应。

城市供水单位(牌九 自来水供水有限公司、天津华鑫水务有限公司):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所辖原水工程和供水工程的安全保障工作。

供电分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

2.5 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应设立应急机构,在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开展供水设施应急抢险工作,负责辖区内伤员救治、交通疏导、群众安置、维护稳定、桶装水瓶装水供应等工作。

2.6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由卫生健康、水质检验机构和城市供水、供电企业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参加供水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

2.7供水单位应急组织

2.7.1城市供水单位

各城市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7.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本区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向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报告机制,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7.3村镇供水单位

村镇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报告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检测,根据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区指挥部和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为有效防控供水突发事件,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控机制。

1)区水务局、城市供水单位做好供水水源、输水工程的安全防护、水质监测和水源调度工作,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

2)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加强对供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监测,为城市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单位化验室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和监控,随时掌握水质动态,预防水质突发事件的发生。

4)供水单位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5)供水单位严格化学危险品管理,水厂化学危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加氯系统设置氯泄漏报警、吸收装置。

6)供水单位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避免遭受入侵、失控和损毁,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7)区指挥部依托天津市城区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监测站,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强化供水行业水质督察,并为水质突发事件的早期预警提供水质信息。

8)区应急指挥机构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短期内能够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和解除

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二)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水务局。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水务局发布。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市水务局、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等方式进行。

3.2.2采取应对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转发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等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供水单位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

1)区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情况的监测和预警;

2)区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供水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供水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相关供水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6)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7)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供水单位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水务局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区水务局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水务局同时报送市水务局。

对于供水水源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区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1.2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时间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 水水源发生突发事件,区水务局应及时组织牌九 自来水供水有限公司、天津华鑫水务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召开紧急会商会议,研究应急水源的应对措施。

4.2.2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村镇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

4.2.3区水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向区指挥部报告。区水务局向市指挥部报告;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指挥部。

4.3分级响应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三级响应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或市指挥部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行动。

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或市指挥部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由区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区指挥部全面组织、指导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处置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超出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响应。由事发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各供水单位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现场救援,并将事件处置情况上报区指挥部,超出本单位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区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超出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级响应时,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视情况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4处置措施

4.4.1指挥部,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研究并提请区人民政府压减城市用水指标,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用水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和高耗水工业用水。

2)做好应急响应期间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监测。

3)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引江、引滦水源同时发生突发事故,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城市供水面临断水危机的,区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区应急备用水源供水,同时制定并启动本区供配水应急方案,采取相应供水措施,限时供水,保证城市供水最低需求,尽可能延长城市供水时间。

5)组织供水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要确保有应急电源、水泵,尽快恢复供水。

6)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结合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特别做好老年人疏散、转移、安置和桶装水瓶装水供应等保障服务工作。

9)区指挥部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城市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

2)当供水水源出现问题,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并做好应急事故处置和应急供水工作。

3)当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做好有关水厂水量、水压的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4)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5)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6)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7)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4.4.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应急指挥机构。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保护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相关用户。

4)对被污染的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4.4.4村镇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村镇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查明污染源和影响范围;污染危害解除和对供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后,恢复供水。

4)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应急指挥机构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5)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制定和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6)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4.5新闻报道与发布

区宣传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在区指挥部成立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6应急结束

4.6.1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执行市指挥部应急结束指令。

4.6.3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善后处置

5.1修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负责组织区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对损毁的供水设施进行修复,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5.2调查评估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级别,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一级人民政府。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本区配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3善后处置

5.3.1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5.3.2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水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由区水务局牵头,依托城市供水单位组建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组建辖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各供水单位根据供水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组建供水单位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

6.1.2各级应急处置队伍要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6.2物资保障

6.2.1各供水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6.2.2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物资保障情况。

6.2.3 各供水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配。区应急指挥机构所调用的抢险物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6.3设施保障

加强对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对供水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4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信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讯联系畅通。按照应急保障要求组织通信试联试通。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成员、供水单位负责人和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6.5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承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提出,列入财政预算。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措施,保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培训和演练

7.1技术培训

7.1.1区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对水质检测、水厂运行、管网抢修、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7.1.2各供水单位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

7.2应急演练

结合本区供水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本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各供水单位定期组织对水源污染、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解释

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二次供水: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

村镇供水:指为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统称。

8.2责任与奖惩

8.2.1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工作考核。

8.2.2区指挥部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问题整改。

8.2.3对在供水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3预案管理

8.3.1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区水务局备案。各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订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方案,并抄送区水务局。

8.3.2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县防汛预案等12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蓟政办发〔201636号)中的《蓟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牌九 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单位联

络信息表

2.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3.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框架图

牌九 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相关单位联络信息表

序号

成员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

备注

1

区水务局

主要领导

杨宝清

书记、局长

29142617

13342006599


分管领导

姜艳国

党委委员、

二级调研员

29142617

13820020088


联络员

卢永

科长

29038639

15510821818


2

区发展改革委

分管领导

刘国泉

粮食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13072206978


联络员

胡又晨

农本队(队长)

29122276

18822128588


3

区财政局

分管领导

高杰

副局长

29142887

13802190886


联络员

李瑞

科员

29142887

15022093368


4

区民政局

分管领导

孙志刚

办公室主任、

四级调研员

29142206

15022112182


联络员

孙江滨

科员

29142206

15822178588


5

区交通局

分管领导

宋士新

副局长

29143637

13662099167


联络员

李宝明

副科长

29807107

15822898008


6

区气象局

分管领导

李宏伟

副局长

29146510

18802296369


联络员

黄金颖

气象台台长

82899640

13820898911


7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分管领导

刘斌

四级调研员


18522484999


联络员

艾钦锐

科长


18630889101


8

区生态环境局

分管领导

乔春明

副局长


13102239735


联络员

莫玉良

副主任


13512432959


9

公安蓟州分局

分管领导

李意

副局长

82863044

13920455018


联络员

赵玉婷

民警

82865807

18222384311


10

区信访办

分管领导

仇浩文

副主任


15122041792


联络员

康瑞秀

区来访接待

中心主任

82706226

18322116610


11

区卫生健康委

分管领导

范连合

副主任


13072282814


联络员

朱宝利

疾控科科长

82899626

13820935055


12

区委宣传部

分管领导

崔彦海

副部长

29034290

13920448686


联络员

曾子益

副科长

29142811

18698013401


13

区委网信办

分管领导

胡艳梅

副主任

59137855

15522969600


联络员

谢爽

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

副主任

59137865

15002266766


14

区应急局

分管领导

陈宝战

副局长

60359605

15922279385


联络员

穆文恒

副科长

60819611

18222620090


15

区住房建设委

分管领导

马保文

执法支队长

29031516

13752653456


联络员

李建波

安全办负责人

29030397

13920208859


16

区城市管理委

分管领导

王铁明

副主任

29123995

17602602790


联络员

魏悦洋

科员

82716916

13389081566


17

区商务局

分管领导

仇桂英

副局长

29142413

13821327399


联络员

张爽

副科长

29142413

13622081110


18

牌九 自来水供水有限公司

分管领导

汪洋

所长


13920650919


联络员

李新

科长


15620055665


19

天津华鑫水务有限公司

分管领导

何建华

经理

59110918

13920793673


联络员

张迪

工程部部长

59110918

18698006088


20

供电分公司

分管领导

盛继光

副总经理

82800808

18622041945


联络员

欧干新

主任

82800088

13752546867


21

尤古庄镇

分管领导

孟凡振

副镇长


13342085699


联络员

刘宗旺

主任


13920600609


22

侯家营镇

分管领导

周丽娟

副镇长


18502256792


联络员

潘磊

副主任


18722207778


23

东施古镇

分管领导

许凯

副镇长


15222614225


联络员

张庆金

副主任


18502267581


24

下窝头镇

分管领导

刘建

副镇长


15620076806


联络员

付和江

副主任

82782009

15922155626


25

渔阳镇

分管领导

张兴

副镇长

29142109

18920203885


联络员

韩娜娜

科员


18002001886


26

洇溜镇

分管领导

马伍艳

副镇长


13820805580


联络员

崔立忠

主任


18602293516


27

官庄镇

分管领导

赵卫东

副镇长


13682067678


联络员

秦涛

主任


18630813272


28

下营镇

分管领导

彭旭

武装部部长


18622771866


联络员

朱小兵



13102236663


29

罗庄子镇

分管领导

周淑娟

副镇长

29728544

18920682186


联络员

刘卫宾

科员

29728544

15022206556


30

马伸桥镇

分管领导

刘景和

副镇长


13302033499


联络员

王洪志

主任


13102075368


31

穿芳峪镇

分管领导

赵先会

副镇长

22762009

13752102366


联络员

郑立民

主任

22762019

13820274565


32

孙各庄满族乡

分管领导

王洪波

副镇长


13752293539


联络员

关志勇

水利站站长


18920039994


33

出头岭镇

分管领导

张颖

副镇长


15620022751


联络员

蒋姗烨

主任


15100596702


34

西龙虎峪镇

分管领导

刘佳祎

副镇长


13370376783


联络员

郭树忠

主任


15332062555


35

别山镇

分管领导

郝志国

副镇长


13102243903


联络员

吴铎



15022435251


36

礼明庄镇

分管领导

王海兴

副镇长

82791505

13820565968


联络员

张辉

主任

82791505

13302128886


37

邦均镇

分管领导

周波

副镇长

29818284

13102110586


联络员

王丹

主任

29818284

18822129099


38

白涧镇

分管领导

赵宗旺

副镇长


18622178860


联络员

李卫东

主任


13032209487


39

东二营镇

分管领导

赵荣杰

副镇长

22852130

17612255558


联络员

赵福存

水利站站长


13702064958


40

许家台镇

分管领导

崔颖

副镇长


18698169225


联络员

胡长全

主任


18522065780


41

桑梓镇

分管领导

孙志强

副镇长

22843012

15822899656


联络员

李建国

主任

22843012

18630871788


42

上仓镇

分管领导

张武

副镇长


13920628500


联络员

赵五林

主任


13920026696


43

东赵各庄镇

分管领导

吴春辉

副镇长


13920655503


联络员

丁春雷

主任

22100992

13652189382


44

下仓镇

分管领导

王帆

副镇长


18822660875


联络员

蒋占海

副主任


13001301483


45

杨津庄镇

分管领导

王学永

二级调研员


13920178310


联络员

郝庆哲

主任


15002298288


46

河湾镇

分管领导

金汇鑫

副镇长

29889813

13323380668


联络员

贾长宏

防火中队队长


18202611131


47

文昌街道

办事处

分管领导

石立梅

办事处副主任

60707668

18649028966


联络员

刘建辉

社区科科长

60707669

15822092813


48

开发区管委会

分管领导

李超杰

管委会副主任

29899599

15302051696


联络员

许和斌

华鑫水务有限公司副经理

59110918

13821833183





天津市州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全区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较高一级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散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央地协同。在委领导下,按照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与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协作,构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反应灵敏、协同高效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2)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特别是老年人财产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在金融突发事件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

3)坚持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领导小组在国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领导小组予以必要协助,或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置。

4)坚持整合资源,预防为主。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强区域协同联动,稳妥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实现机构之间、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风险预警;力争实现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理,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坚持依法规范、合理应对。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配套制度,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积极稳妥缜密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牌九 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等金融业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金融稳定,需要本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国际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成立牌九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区金融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2.1.2 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启动本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分析研究本区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根据市领导小组指导落实市级或区级应急措施;

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 区领导小组下设牌九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具体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惠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负责组织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负责本区防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7)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 区金融局: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负责本区七类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组织评估区内乡镇(街道)、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2)区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3)区委宣传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4)区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监测处置联动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

5)区发展改革委: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区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6)区国资委:指导区属法人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因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区市场监管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8)区信访办:指导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

作;通过天津市智慧信访信息系统收集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参与评估区内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协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1. 公安蓟州分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

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定,对财

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及时划拔资金。参与评估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1)区外办: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中的涉外协调工作。

1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区内通信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工作。

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4 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和属地责任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 风险防范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处置本领域发生的金融风险,如需要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配合,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金融机构立即向上级单位、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领导小组报告,区领导小组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3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

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4.1.4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依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核实结果,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2 先期处置

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金融机构在向相应的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

向区人民政府、区金融局报告。

事发金融机构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4.3分级响应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随着金融突发事件的演化及处置工作进展,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提出的建议作出及时响应。

4.3.1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在国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区领导小组同步启动本区的一级响应,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4.3.2 二级响应: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二级响应,区领导小组同步启动本区的二级响应,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4.3.3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根据市领导小组相关指令由区领导小组启动本区的三级响应,做好处置保障。

4.3.4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4.4 指挥协调

区领导小组按照市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信息宣传组、治安维护组统一安排部署,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4.5 处置措施

4.5.1 各部门应当接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4.5.2 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区领导小组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4.5.3 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5.4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参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5.5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

实,公安蓟州分局应配合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7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4.8 后期处置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处置完毕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等有关过程及处置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将总结上报政府和领导小组。

5 应急保障

5.1 设施保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等。

5.2 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资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部门预算,集中财力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区内资金,防范风险。

5.3 培训宣教

区领导小组应当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

5.4 应急演练

区领导小组根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指导,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演练项目和频次按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6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县防汛预案等12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蓟政办发〔201636号)中的《蓟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

名单

2.金融风险处置流程图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序号

单位

分管领导

部门

职务

电话

联络员

部门

职务

电话

1

区金融局

董维亮

区金融局

副局长

13752223172

郭秀征

综合业务科

副科长

15002250909

2

区委政法委

吴成武

区委政法委

二级调研员

18920123999

李元

维稳指导科

一级科员

17833127271

3

区委宣传部

崔彦海

区委宣传部

副部长

13920448686

曾子益

新闻科

副科长

18698013401

4

区委网信办

胡艳梅

区委网信办

副主任

15522969600

谢爽

网络应急指挥中心

副主任

15002266766

5

区发展改革委

闻君孝

区发改委

副主任

29030016

赵彤

综合发展规划科

科员

29132605

6

区国资委

孟志富

区国资委

党委委员

副主任

13512263633

冀德龙

国企一科

科长

13502021010

7

区市场监管局

周继业

执法支队

局党委委员、支队长

13820558899

李辉

执法支队

主任

15620598778

8

区信访办

仇浩文

区信访办

副主任

15122041792

康瑞秀

区信访办来访

接待中心

科长

18322116610

9

公安蓟州分局

王向华

公安蓟州分局

副局长

13820398097

李龙军

公安蓟州分局

打击犯罪侦查支队五大队

副队长

13821152207

10

区财政局

张红月

区财政局

副局长

15522565008

姜迪

债管中心

副主任

13821127567

11

区外办

李华玉

区政府办

副主任

13920225982

王远征

区政府办外事科

科长

18602293518

12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刘斌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级调研员

18522484999

张国强

区工信局

四级主任科员

13612029839

备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名单根据各成员单位情况随时调整。